生育选择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定,任何公民都享受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。
医院对孕妈妈进行产前检查、诊断,如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严重遗传性疾病,医院应当向孕妈妈夫妻说明情况,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。
育龄夫妻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是否放弃缺陷胎儿,这就是行使生育选择权。
不一样的判决
浙江省海盐县晓琳(化名)夫妇,孕检孩子正常,出生后发现患有“先天性左前臂缺失”。
虽然医院认为B超排畸本身就不是100%能检查出异常,而且这个情况不属于卫生部规定必须检出的胎儿畸形。
但是法院认为报告上写着““四肢长骨可见”的肯定性话语,误导了父母。
因此判定医院有轻微过错,获赔8万元。
北京门头沟,张亮、王云夫妇,孕检正常产下腮弓综合症的孩子。
被告某医院辩称,该患儿所患腮弓综合症不属于卫生部规定必须检出的胎儿畸形。
故医院对张亮夫妇以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最后法院认为医院在做B超前已告知B超不能检出的范围,无操作不当,张亮夫妇败诉。
卫生部规定
必须检出的项目
18-24周应诊断的的六大致去世性畸形包括:
无脑儿
脑膨出
开放性脊柱裂
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
单腔心
致去世性软骨发育不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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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文件为: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相关配套文件中的《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》
不是六大畸形漏诊能告吗?
答案是:能
注意下面几点:
1给你检查的医生有没有相关资质
2有没有该漏诊疾病被排除的文字说明
3有没有用彩超,要求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有彩照,不能只有黑白超声
4发现异常应进行转诊或进一步确诊和异常情况说明,例如羊水异常,应告知可能发生的异常。
5会造成胎儿异常的,或有一定漏诊率的检查,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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